類科 |
分發單位 |
工作性質 |
司法官 |
全國各法院、檢察署。 |
1.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 |
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
| 2.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 |
| 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 |
| 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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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
| 1.辦理公證事務。 |
| 2.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 |
| 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 |
| 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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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 |
| 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
| 。 |
|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化、 |
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 |
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 |
,維護社會安寧。 |
3.輔導工作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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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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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受保護管束人至適當之機關 、團 |
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 最好之 |
觀護。 |
| (2)生活輔導:職業輔導、教育輔導、心理 |
| 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 |
| 、社交輔導、法律輔導、宗教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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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
負責教誨受刑人及評定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
| 數,負責輔導工作與假釋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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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事務官 |
法律事務組 |
全國各地方法院。 |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 |
| 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 |
| 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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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組 |
檢察
事務官 |
偵察實務組 |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協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搜索、扣押或勘驗 |
| 。詢問被告、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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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實務組 |
法院
書記官 |
三等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 協助法官、司法事務官處理強制執行及非 |
| 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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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時製作、 |
| 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 |
| 、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 |
| 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尚包括其他依法令由 |
| 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長官交辦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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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
辦理值庭、警衛及有關司法警察之事務。 |
執達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送達司法文件及民事執行事務。 |
監所管理員 |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 |
| 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 |
| 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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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書記官助理,辦理文件繕寫,舉凡傳票繕 |
| 打、通知,以及整理開庭紀錄、判決書寄 |
| 發、判決紀錄存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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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務員 |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
法庭內負責傳遞證件,是法官及當事人兩 |
| 方之橋樑,並負責引導訴訟人、證人、律 |
| 師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退庭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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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考試地點: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東部(花蓮)共四考區。 |
| 2.錄取分發區: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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