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函授【公職網】司法特考,99司法特考,司法特考簡章,司法特考資格:司法特考分發與工作性質

 司法特考
司法特考簡介 年度司法特考簡章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分發與工作性質 司法特考薪資福利 司法特考統計
回司法特考首頁
 
 
 
聰明考選組合


影音課業諮詢
得分攻略講座

 

 

司法特考全記錄

聰明考選組合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司法官

全國各法院、檢察署。

1.法官: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

 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
 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
 判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辦理公證事務。
2.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
 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
 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觀護人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

1.依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
 等規定,執行受保護管束人之保護管束
 。
2.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觀護人依個別化、

 科學化處遇之原則,輔導受保護管束人

 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

 ,維護社會安寧。

3.輔導工作內容如下:

(1)轉介工作:依受保護管束人之特別需求

 ,轉介受保護管束人至適當之機關 、團

 體、個人,使受保護管束人得到 最好之

 觀護。

(2)生活輔導:職業輔導、教育輔導、心理
 輔導、健康輔導、家庭輔導、休閒輔導
 、社交輔導、法律輔導、宗教輔導。

監獄官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負責教誨受刑人及評定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數,負責輔導工作與假釋業務。
司法
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

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
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財經事務組

檢察
事務官

偵察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協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搜索、扣押或勘驗

。詢問被告、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財經實務組

法院
書記官

三等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協助法官、司法事務官處理強制執行及非
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等。

四等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時製作、

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
、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
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尚包括其他依法令由
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長官交辦之事項。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辦理值庭、警衛及有關司法警察之事務。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送達司法文件及民事執行事務。

監所管理員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
繫、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書記官助理,辦理文件繕寫,舉凡傳票繕

打、通知,以及整理開庭紀錄、判決書寄
發、判決紀錄存倉。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法庭內負責傳遞證件,是法官及當事人兩

方之橋樑,並負責引導訴訟人、證人、律
師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退庭等事宜。

備註

1.考試地點: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東部(花蓮)共四考區。

2.錄取分發區: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檢察事務官(財經組) 庭務員 錄事 執行員 法警 監所管理員 執達員 法院書記官 監獄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組) 司法事務官(財經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