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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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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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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

考試別 考試地點 錄取分發區 限制轉調
司法官 1.第二試僅設台北考區。
2.其餘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
(三、四、五等)
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舉行。


 二‧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司法官 全國各法院、檢察署。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法官:主要工作為辦理民、刑事案件審判。由各法院院長視業務狀況核派加班或出差。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主要工作為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需配合業務輪值、加班或出差。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核閱公證及認證請求案卷、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製作公證書原本、製作認證書等。
觀護人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地檢署。 1.法院觀護人:少年事件審前調查、執行保護管束、假日生活輔導、假日少年輔導活動等。
2.檢察署觀護人:
(1)執行保護管束、緩刑及緩起訴、義務社區處遇、社會勞動案件等。
(2)辦理司法保護相關業務。
監獄官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財經事務組
檢察事務官 偵察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協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搜索、扣押或勘驗。詢問被告、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財經實務組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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