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考組合一:三等司法官&高考三等(法制)&地特三等(法制)
執行員》介紹
依職系說明書,行政執行的意義,主要包含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執行是一件甚為重要的功能,因為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能夠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也是實現權利的重要手段。 民國89年1月1日成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1月1日並成立13個行政執行處專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業務。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乃是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因此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執行員》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執行員─實現法律權威的執行者
執行員的工作內容,大致為繕打文書、通知書、附回證等行政工作,以及催收、協助查封等事務,其中如催收、查封、扣押,因須隨同書記官出差,每天可領500元出差費,每月可多一萬元左右出差費。工作地點主要在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員》考試科目
四等執行員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註:「※」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執行員》歷屆試題 執行員歷屆試題 執行員》各年度報考錄取名額
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 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為符合此一目標,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足額錄取後,又往往因在學、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執行員》投考組合
◎考試科目大致相同,一次準備,多次考取~
考完司法四等執行員後,可接續年底地方特考及隔年普考的法律政風。雖然須再準備刑法概要及公務員法概要2考科,但對於已經在準備執行員的您,法律考科的研讀方式,應該已具完整概念,以此方向再度衝刺,一年連考三項考試絕對不是問題!
◎1.國文(作文、公文、測驗)※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行政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刑事訴訟法概要 4.公務員法概要(含任用、服務與懲戒)
普通考試(法律政風) (預計每年7月)
★投考組合二 ◎非考不可理由:
基層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 (依簡章公告為準)
◎1.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3.英文
※1.法學緒論 ※2.行政法概要 3.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投考組合三 ◎非考不可理由:
關務特考三等(關稅法務) (依簡章公告為準)
◎1.國文(作文、公文、測驗)※2.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英文 2.民法 3.行政法 4.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 5.關稅法規
★投考組合四 ◎非考不可理由:
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 (預計每年9月) (年齡18~30歲可報考)
◎1.國文(作文、公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1.行政法 2.刑事訴訟法 3.刑法 4.商事法
★投考組合五 ◎非考不可理由:
法研所(預計每年3~5月)
1.英文(視各校系所而訂)
1.行政法 2.民法 3.刑事訴訟法 4.民事訴訟法 5.刑法 6.商事法 7.法理學
★投考組合六 ◎非考不可理由:
專技高考(律師) (預計每年8月) (限相關科系始得報考)
◎1.國文(作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刑事訴訟法 4.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 5.刑法 6.商事法與國際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