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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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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全記錄

 
司法特考介紹

《前言》

   司法特考係因應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之業務需要而舉辦,顧名思義,司法特考就是招募和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職缺。 司法人員考試分為三、四、五等,分為檢審、司法行政職系及矯正職系。
檢審職系:檢審職系之職務,主要為檢察及審判事務,亦即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以及司法審判之法官。
司法行政職系: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法院公證、法警、行政執行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司法行政:含民事、刑事、檢察、監所、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2.法院書記官: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與裁判書
        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製作送達、裁判之執行、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
        公證及提存等工作 。

3.執達員: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4.觀護人: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5.法院公證人: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就其法律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
        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6.法警: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

7.行政執行: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8.矯正職系:矯正職系的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的功能,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
       作業、技能訓練、調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監所行政等,從事計畫、研
       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手捧鑽石碗‧身價也不凡-未來前途無量

  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是個雖不值錢,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鑽石碗」,除了牢固外,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以近2年來比較,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資、還有退休金、保險和福利…等,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5~2.5個月,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

公務員的退休金養您後半輩子,能充分讓你追求自我的理想生活,歸納而言,公務人員退休金具備了3大特色

1.退休時月領的退休金會比上班時的月俸來得多。
2.領的月數長。
3.總退休金會領得比總薪資還高。

扭轉工作生涯,改變未來生活-公職魅力的「吸引法則」

◎福利制度健全

1.享有公保及保險:在職時,除本人可享公保外,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依法參加保險,退休後晚年亦有退休
          金保障。

2.享有退撫基金:現制軍公教人員退撫經費是由政府按年編列預算支付,此項金額並隨逐年待遇調整。
3.提高退撫所得:新制實施後,扣除個人自繳基金本利和之後,視年資長短計算其退撫所得淨額,擇領之所得增
        加約16%~64%,促使退撫給與提高,有助安老卹孤。
4.購屋超低率貸款:享購屋超低貸款
5.服務滿25年或年滿65歲即可辦理退休。領月退金,每月可領8成以上薪水至死亡為止。

◎工作保障

依法經考試取得任用資格後,將受到以下的保障:
1保障執行職務: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必要措施、保障工作環境之衛生安全及執行職務免受迫害等。
2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撤職、休職、免職、停職、資遣等。
3工作權之保障:不可隨意予以資遣或其他關於公務員資格的處分。
4領取給付之權利:有領取俸給、保險、退休、撫卹等權利。
5退撫新制:考試院通過「退撫新制實施計劃」,退休金由「恩給制」進入「儲金制」的時代。

◎待遇逐年調薪,升遷管道暢通

穩定調薪3~5%,實際薪資所得比想像更多,且經過一定年限或服務滿一定年資,具有應考資格條件,即可參加升等考試。


 【司法特考考試資格】

等別
類別
考試資格
三等
司法官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
  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公證人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
  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觀護人

司法
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檢察
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法院書記官

監獄官

四等

法院書記官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
  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歲以下)。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五等

錄事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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