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科 |
專業科目 |
| 公證人 |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 觀護人 |
1.社會工作概論、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5.諮商與輔導、6.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
司法
事務官 |
法律
事務組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財經
事務官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檢察
事務官 |
偵查
實務組 |
1.智慧財產權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英文、5.行政法、6.犯罪學 |
財經
實務組 |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
| 法院書記官 |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
| 監獄官 |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
| 【註】:「◎」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